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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電腦及手機被扣押到今天,已正式進入第四個月

今天是2019/3/23,從2018/11/23被搜索而電腦跟手機被扣押算起,到今天已經滿四個月了,而且東西若要能夠拿得回來肯定必須花超過四個月的時間了,這段時間裡,若要上網,曾經於剛發生這件事情的約一個月左右的時間裡,是以使用付費網咖的電腦上網,也還有使用帳號登入Ptt (要安裝軟體才能用電腦登入),但於2018/12月底後,基本上我要上網就是使用圖書館的電腦上網(免費),不過也因為圖書館的電腦上網不能安裝任何軟體,所以我也已經不再繼續使用帳號登入Ptt,也已經打算要廢除掉已經使用蠻多年的這個Ptt帳號(Athletics),也已經是讓此帳號變成是未註冊通過狀態(也就是將認證e-mail給取消掉)

今天已經接受偵訊完畢

總之感覺這次偵訊檢察官(原本我有聲請刑事檢察官迴避)對我的態度還不錯,還倒是有稱讚了一下我寫的答辯狀有引用高等法院等等之類判決之類還蠻專業的,我問檢察官的她也都有耐心回覆,我就暫時不再聲請檢察官迴避(倒是今天有收到掛號信的前次聲請檢察官迴避駁回書)

已收到傳票將於 3/12 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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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偵訊的檢察官是我已於先前2019/1/15及2019/1/24時申請迴避的檢察官,基本上我可能打算先去報到但決定當庭跟這位檢察官說我已經申請你的偵訊迴避之類

為何你基本上不應該接受緩起訴處分?

先看緩起訴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也就是說, 針對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三審可以看成是檢察官為第一審,地方法院第二審,高等法院為第三審(最後一審) ,如果你是被告而接受了緩起訴處分,其實也就相當於接受了檢察官判決你有罪的結果,雖然在法律一般都會寫說緩起訴不算是前科,但事實上,這應該是為了避免很多被告知道實際上緩起訴在法院的前案記錄中還是廣義的算有前科的,如果你去問學過法律的人,如果你沒做犯罪的事情,會不會接受緩起訴,百分之百的答案絕對是不會,如果緩起訴效果跟不起訴一樣算沒前科,那為何要分"緩起訴"跟"不起訴"?

先前20181123被搜索當天的相關新聞報導

中國時報 撒76萬元P幣賭高雄市長 版主PTT開賭遭逮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1124001939-260402 PTT版主狂開高雄賭盤 被逮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1125000877-260106 蘋果日報 PTT版主開高雄市長選舉賭盤 吸76萬P幣下注遭移送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124/1472385/ 聯合報 用P幣下注 PTT版主開選舉賭盤遭逮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99231 自由時報 北警再破地下賭盤 又只收高雄市長賭注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22734 三立新聞網 PTT版主開選舉賭盤!封盤前下注76萬P幣 警移送法辦 https://tw.news.yahoo.com/ptt%E9%96%8B%E9%AB%98%E9%9B%84%E5%B8%82%E9%95%B7%E8%B3%AD%E7%9B%A4-%E7%89%88%E4%B8%BB%E9%81%AD%E8%AD%A6%E6%B3%95%E8%BE%A6-045050115.html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61057 ETtoday PTT版主開賭盤GG!選罷法移送 封盤前總投注76萬P幣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124/1314513.htm 寰宇新聞網 PTT版主開高市長選舉賭盤 吸76萬P幣下注被移送 http://globalnewstv.com.tw/201811/49626/

目前現況

從2018/11/23被檢警搜索而扣押了手機和電腦(包含主機、螢幕、鍵盤及滑鼠)後到現在,所被扣押的東西仍然是在士林地檢署內,發表的今日已是2019/3/7,超過了三個月的時間,此舉已經違反了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的精神,刑事訴訟法中針對羈押的規定裡,第108條寫到"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後略,有這樣的規定是基於憲法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所以我主張刑事訴訟法應有適度的修正,針對扣押的部分也應予以明確規定期限。

一切起因皆由此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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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當初開盤的畫面  請各位注意所賭的標的使用的是虛擬貨幣PTT幣,而且也有清楚表明下注的截止時間為11/13/2018 23:59,也就是剛好在11/24/2018的前11天就已經截止下注,也沒有違反選罷法關於民調發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