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釋字第582號的解釋文,其中就有提到"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而聲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18條第二項及第26條的規定聲請 檢察官迴避,也應當是當事人就刑事被告身分所該享有的訴訟防禦權,另外, 釋字第654號的理由書提到"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 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 ,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從而,刑事被告與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之保障。",當中也提到了要"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如果檢察官不能以公正的態度來偵辦案子,那檢察官所寫的判決書還有什麼公信力可言 ? 我所聲請迴避的檢察官為士林地檢署的秋股檢察官周芝君,電腦(含螢幕、主機、鍵盤及滑鼠等)跟手機已經被扣押到現在長達182天的時間了,因為如同前一篇所提,本來 周芝君檢察官有機會以緩起訴處分結束這件案子,但因本人及時發現,為了爭取自己的不起訴或是法院判決無罪,無法合這位檢察官的意思,所以就算現在找不到相關證據方法(刑事訴訟法第264條提到"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足以起訴本人,但仍然不願意以不起訴處分結束這件案子,因為如同前一篇所言,本人於2018/11/23接受偵訊的筆錄中,就有一段提到" 檢察官諭知本件行為涉及賭博 ",如果檢察官最後不起訴那就是自己打臉了這段話,而且這句話現在看來,說是 檢察官個人主觀意見也不為過 ,因為如果這是客觀事實,那為何現在還是"偵查中"階段? 關鍵字: 司法迫害 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 秋股 周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