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你基本上不應該接受緩起訴處分?

先看緩起訴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也就是說,針對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三審可以看成是檢察官為第一審,地方法院第二審,高等法院為第三審(最後一審),如果你是被告而接受了緩起訴處分,其實也就相當於接受了檢察官判決你有罪的結果,雖然在法律一般都會寫說緩起訴不算是前科,但事實上,這應該是為了避免很多被告知道實際上緩起訴在法院的前案記錄中還是廣義的算有前科的,如果你去問學過法律的人,如果你沒做犯罪的事情,會不會接受緩起訴,百分之百的答案絕對是不會,如果緩起訴效果跟不起訴一樣算沒前科,那為何要分"緩起訴"跟"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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