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現況

從2018/11/23被檢警搜索而扣押了手機和電腦(包含主機、螢幕、鍵盤及滑鼠)後到現在,所被扣押的東西仍然是在士林地檢署內,發表的今日已是2019/3/7,超過了三個月的時間,此舉已經違反了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的精神,刑事訴訟法中針對羈押的規定裡,第108條寫到"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後略,有這樣的規定是基於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所以我主張刑事訴訟法應有適度的修正,針對扣押的部分也應予以明確規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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