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207 : 今日去士林地檢署遞交的書狀內容公開(含答辯狀、聲請發還扣押物狀、聲請對質狀)
答辯狀的部分,內容如下: 為被訴賭博罪及選舉罷免法案件,依法皆提出無罪答辯事: 答辯人強烈抗議負責偵辦本件案子的偵查檢察官周芝君辦案不公,並以司法迫害的手段霸凌答 辨人,司法迫害的行為已經是確定的事實了,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 產權,應予保障。",答辯人的手機及電腦(包含螢幕、主機、鍵盤及滑鼠等)係當初合法買下的 東西,因為周芝君檢察官無法以公正的態度偵辦本件案子,所以就算找不到不利於答辯人的證 據(即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二項"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也不願意以不起訴處分結案, 如此種種不但侵害答辯人的財產權保障,也侵害答辯人的訴訟權保障(無法公正辦案)。只要本 件案子仍然還在偵查中,偵查檢察官仍然是秋股的周芝君檢察官,我決定增加遞交答辯狀次數 ,答辯人也正依法行使訴訟防禦權(刑事聲請檢察官迴避),釋字第654號的理由書提到"憲法第 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 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 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從而,刑事被告與辯 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之保 障。",當中就有提到"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然而現在答辯人的手機及電腦(包含螢幕、 主機、鍵盤及滑鼠等)被扣押到現在已經有半年多(至2019/06/18為止已經是第207天)的時間了 ,明顯的檢察官根本就是故意造成答辯人生活上的不便。而且再次聲明,答辯人不接受檢察官 (尤其是辦案不公正又使用司法迫害手段的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另外本次答辯狀重新再次聲 明,對於2018/11/23當天的檢察官偵訊內容的正當性表示強烈的質疑(異議)。 針對被訴賭博罪及選舉罷免法案件所提出的無罪答辯理由於先前答辯狀已經說明過,答辯人要 再次強調,過去從來沒有過因為開Ptt幣樂透而被判決有罪的前例過,甚至連起訴都沒有過,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14號刑事判決唯一跟Ptt幣有關的判決是跟詐欺有關,並非 答辯人所被指控的賭博罪甚至是選罷法相關,而且Ptt幣樂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