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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有關以Ptt幣為標的的高雄市長樂透已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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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忘記更新,補上不起訴起分書的第一頁照片,對於先前所針對周芝君檢察官的一些恩恩怨怨也告一段落,只是就將近一年時間沒有手機跟電腦可以使用,拿到不起訴處分書是去年10月中的事情,但拿回手機電腦後,又再花了一段時間後電腦跟手機才有真的回復到可以使用就是了。以上就是關於這次20181123高雄市長Ptt幣樂透的全部了

Day 278 : 扣押已經來到第九個月

扣押狀態仍在持續中,而且還是在秋股周芝君檢察官的偵查階段(自從2019/3/12後就沒有任何偵訊過) 不過本人已經有針對扣押聲請釋憲中 這是一場非常長期的抗爭

Day 257 : 已經遞出聲請解釋憲法書到司法院

今天已經是財產被扣押的第257天了,經過扣押物返還的準抗告跟再抗告駁回後,今日已經到司法院收文處遞交聲請解釋憲法書,希望過一段時間(可能幾個月吧)能夠有針對我所聲請釋憲標的的好消息,另外同時也有聲請暫時處分(參照釋字第599號解釋文) 

Day 238 : 扣押仍在持續,聲請檢察官迴避已被駁回

已經有一個月未更新文章,說明一下案件進度,本人還是持續每隔大約10天左右時間就去士林地檢署(或是士林地方法院)遞交書狀(包含準抗告狀等),7/17是最近一次有去士林地方法院遞狀,順便去士林地檢署查案件進度,聲請檢察官迴避部分已經結案,結論是駁回,但是直到今天為止,並沒有收到掛號信的檢察官處分狀(聲請駁回的),另外目前也正在跑扣押部分的救濟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16條)再抗告,如果仍是駁回那本人將會聲請釋憲。 準抗告狀於7/1遞交,7/5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831 號刑事裁定,司法院裁判書查詢可查到)(另以本人名字所會查到的其他案件皆為同名同姓但不同人),本人收到掛號信為7/10,但法官誤會我所表達意思了,我目的是針對6/6及6/18皆有遞狀聲請返還扣押物但都沒回函提出準抗告,所以也已經於7/13遞出再抗告狀 周芝君檢察官仍持續扣押本人的手機及電腦(含螢幕、主機、鍵盤及滑鼠等)中。

Day 207 : 今日去士林地檢署遞交的書狀內容公開(含答辯狀、聲請發還扣押物狀、聲請對質狀)

答辯狀的部分,內容如下: 為被訴賭博罪及選舉罷免法案件,依法皆提出無罪答辯事: 答辯人強烈抗議負責偵辦本件案子的偵查檢察官周芝君辦案不公,並以司法迫害的手段霸凌答 辨人,司法迫害的行為已經是確定的事實了,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 產權,應予保障。",答辯人的手機及電腦(包含螢幕、主機、鍵盤及滑鼠等)係當初合法買下的 東西,因為周芝君檢察官無法以公正的態度偵辦本件案子,所以就算找不到不利於答辯人的證 據(即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二項"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也不願意以不起訴處分結案, 如此種種不但侵害答辯人的財產權保障,也侵害答辯人的訴訟權保障(無法公正辦案)。只要本 件案子仍然還在偵查中,偵查檢察官仍然是秋股的周芝君檢察官,我決定增加遞交答辯狀次數 ,答辯人也正依法行使訴訟防禦權(刑事聲請檢察官迴避),釋字第654號的理由書提到"憲法第 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 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 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從而,刑事被告與辯 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之保 障。",當中就有提到"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然而現在答辯人的手機及電腦(包含螢幕、 主機、鍵盤及滑鼠等)被扣押到現在已經有半年多(至2019/06/18為止已經是第207天)的時間了 ,明顯的檢察官根本就是故意造成答辯人生活上的不便。而且再次聲明,答辯人不接受檢察官 (尤其是辦案不公正又使用司法迫害手段的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另外本次答辯狀重新再次聲 明,對於2018/11/23當天的檢察官偵訊內容的正當性表示強烈的質疑(異議)。 針對被訴賭博罪及選舉罷免法案件所提出的無罪答辯理由於先前答辯狀已經說明過,答辯人要 再次強調,過去從來沒有過因為開Ptt幣樂透而被判決有罪的前例過,甚至連起訴都沒有過,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14號刑事判決唯一跟Ptt幣有關的判決是跟詐欺有關,並非 答辯人所被指控的賭博罪甚至是選罷法相關,而且Ptt幣樂透

Day 204 : 從2018/11/23事件後到現在有偵訊過、Ptt幣樂透相關動作及我曾遞過的相關書狀

檢察官都是同一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周芝君,也是我目前正聲請第二次檢察官迴避的檢察官 2018/11/23  警察偵訊、檢察官偵訊 (當時本件案號為107年選他字) 2018/11/24凌晨  發道歉聲明(包含講說不會開盤亦不取消賭盤(實為Ptt幣樂透)) 2018/11/27  檢察官偵訊 2018/12/07  遞刑事答辯狀 2018/12/10凌晨  將賭盤(實為Ptt幣樂透)開獎,並發聲明表示不接受緩起訴 2018/12/10  遞刑事答辯狀 2018/12/12  警察偵訊 2018/12/18  遞刑事答辯狀、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 2019/01/14  遞刑事答辯狀(此時本件案號已變為107年選偵字) 2019/01/15  遞刑事聲請檢察官迴避狀 2019/01/24  遞刑事陳報狀(主要為刑事聲請檢察官迴避狀意見補充) 2019/03/12  檢察官偵訊,當天收到掛號信為聲請檢察官迴避駁回狀 2019/05/23  遞刑事聲請檢察官迴避狀 2019/05/28  遞刑事答辯狀 2019/06/06  遞刑事答辯狀 關鍵字: 司法迫害    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    秋股   周芝君

Day 197: 強烈抗議士林地檢署周芝君檢察官以司法迫害手段對本人進行霸凌行為

本人日前聲請檢察官迴避案件仍在進行中,所以還是必須面對偵查不公的檢察官,以下是我於2019/6/6所遞交的刑事答辯狀,敢在答辯狀直接跟偵查檢察官抗議的被告絕對不多見 為被訴賭博罪及選舉罷免法案件,依法皆提出無罪答辯事: 答辯人強烈抗議負責偵辦本件案子的偵查檢察官周芝君辦案不公,並以司法 迫害的手段霸凌答辨人,只要本件案子仍然還在偵查中,偵查檢察官仍然是 秋股的周芝君檢察官,我決定增加遞交答辯狀次數,答辯人也正依法行使訴 訟防禦權(刑事聲請檢察官迴避),釋字第654號的理由書提到"憲法第十六條 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 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 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 ,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從而,刑事被告與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 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之保障。", 當中就有提到"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然而現在答辯人的手機及電腦(包 含螢幕、主機、鍵盤及滑鼠等)被扣押到現在已經有半年多(190多天)的時間 了,明顯的檢察官根本就是故意造成答辯人生活上的不便。而且再次聲明, 答辯人不接受檢察官(尤其是辦案不公正又使用司法迫害手段的檢察官)的緩 起訴處分。 針對被訴賭博罪及選舉罷免法案件所提出的無罪答辯理由於先前答辯狀已經 說明過,本次無補充說明,答辯人本次提供幾個最新舉辦的Ptt幣樂透開獎 結果(NBA板(2019/6/3 10:48:25 開獎,總金額3923500 Ptt幣)、MLB板 (2019/6/4 19:02:15 開獎,總金額36900 Ptt幣)、PttEarnMoney板 (2019/6/4 22:38:38 開獎,總金額140700 Ptt幣)、Baseball板(2019/6/5 10:54:45 開獎,總金額25800 Ptt幣) ,其中NBA板的全部Ptt幣加總共有 3923500 Ptt幣,還比答辯人Ptt幣樂透總金額還多很多)(如附圖1~圖8所示) ,答辯人當初也只是開個Ptt幣樂透就被檢察官整到現在,檢察官如果有本 事那就去辦其他Ptt幣樂透如何? https